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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党组关于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

    2015-02-0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邮政局党组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国邮政管理系统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邮政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指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国家邮政局党组关于作风建设的准则、条例、规定、办法、通知等,包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措施》及作风建设其他规定。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全国邮政管理系统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邮政局党组有关措施落实情况。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带头执行规定的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和成员是否把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纳入党风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出的有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制度措施情况。 

  (二)改进工作作风、贯彻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要求的情况。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精简会议情况,会议有无实质性内容,会议规模、参加人数、经费预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违规订制、采购和发放纪念品的情况;办公用房装修和配置办公用品是否贯彻厉行节约原则,有无奢华装修情况;新闻报道改进情况,是否按照精简务实原则进行新闻报道;文件简报精简情况。 

  (三)治理机关“慵懒散”现象的情况。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开展岗位廉政勤政教育的情况;围绕简政放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纠正自由散漫、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行为,杜绝上班时间上网娱乐游戏等现象,进行严格问责的情况等。 

  (四)执行廉洁从政准则、规定和要求的情况。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职务影响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财物;有无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领导干部在企业或社会组织中的兼职情况,离职或退休后有无违反规定到企业或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情况;执行干部选拔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情况;有无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的情况。 

  (五)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领导干部考察调研期间,有无搞层层陪同,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的情况;有无借考察调研之机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等情况;在公务活动中有无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情况;在公务活动中有无赠送或接受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等情况。 

  (六)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有无超编制、超标准购置、装配、使用车辆的情况;有无长期占用或以借为名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单位车辆或者向下属单位或企业单位摊派、报销公车或私人车辆费用的情况;有无私驾公车、公车私用或将公务车辆进行非公务外借和出租的情况等。 

  (七)执行出国出访有关规定的情况。有无以公务出国(境)名义变相旅游或者使用公款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有无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报销出国及旅游费用;有无以学习、考察名义外出旅游,借学习考察和培训机会绕道旅游参观的情况;出国出访期间遵守外事纪律的情况等。 

  第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方法: 

  (一)专项检查。每年应针对管辖范围内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选择确定若干项目,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突出问题。 

  (二)集中检查。应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三)信访核查。应认真办理有关作风建设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重要信访举报线索。 

  (四)明察暗访。应抓住重要时间节点,针对作风建设的具体问题,开展明察暗访。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采取巡查等方式,开展检查活动。 

  (五)日常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对涉及作风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及时回复。加强舆论监督,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 

  (六)自查自纠。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的必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应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情况通报。对管辖范围内查处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以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四)建章立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五)成果运用。应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和问题处置结果,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和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作风建设执纪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注重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作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形成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一次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情,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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